【导语】:鞍山市对特困人员提供了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指什么?救助标准是多少?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救助?请看全文。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象)是什么?
答:简单来说,是指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人。
具体是指,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简称为“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未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注:1.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2.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其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可参照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实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什么?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市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调整。
1.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每年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时同步调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尤其是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政府及时为其办理集中供养手续,承担集中供养责任的供养服务机构及时按规定接收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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