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怎么认定请看全文。
服务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受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 10 类: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 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 1045 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包括以下 5 类: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 16 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8)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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