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鞍山经批准转往外地转诊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省外2000元。转诊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支付比例也不同,具体结算核销标准信息见本文。
一、结算核销标准:
1、经批准转往鞍山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起付标准为省内1500元,省外2000元
2、转诊至沈阳、北京、上海和天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按鞍山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
3、转诊至省外其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按鞍山市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5%
4、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鞍山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省内3000元,省外4000元,支付比例按30%执行。
5、办理转诊后可以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当地医院直接结算,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能联网结算的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核销。
二、外地转诊认证事项:
1、认证条件: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本地医疗条件限制需转外地上级医院住院诊治的,转诊至省内鞍山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参保地具备资格的市或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转诊就医。
2、认定审核:
转诊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具备资格的市定点医疗构专家会诊后,由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即可转诊就医。
3、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每次转外地就医只限一家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时,应由第一家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出具转院意见,并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