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
受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2)取得《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 1 年以上。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吸纳就业人数达到 3 人以上(含 3 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经营项目非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7)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8)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补贴标准
(1)补贴种类。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为新吸纳的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补贴期限。5 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补贴人数不超过 50人),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或每年新吸纳 5 名以上(含 5 人)登记失业6 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申请材料
(1)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纳税证明。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4)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提供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名册、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认定申请,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创业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5)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的,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
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8602
台安县 4850008
岫岩县 8781978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10
立山区 8772035
千山区 2313262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2238213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鞍山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新规】可获鞍山最新补贴政策惠企扩岗、创业培优、乐业钢都、兜牢底线等政策关联信息。